本报讯(记者易运文)在深圳各经营酒类的商店如向未成年人售酒,已属违法行为。这是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中最近作出的规定。
不久前,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、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《关于修改〈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〉的决定(草案)的议案》,并以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予以公布施行。该决定对原条例增加了第32条:“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。”据了解,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的限制未成年人饮酒的酒类管理条例。
该《决定》对《条例》增加的第42条还规定:“违反本条例第32条规定的,由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,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据悉,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已于日前公布并开始实施。